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1012號
PCDV,104,補,1012,20150330,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012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一、查本件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營豐
  科技有限公司、鍾素珠余博聖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
  定,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依同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納裁判
  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貳拾柒萬肆仟捌
   佰貳拾陸元,應繳裁判費貳萬叁仟伍佰柒拾貳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519條第2項規定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伍
   佰元外,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貳萬叁仟零柒拾貳元。
(二)請向本院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
   他造。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惠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嘉蓉

1/1頁


參考資料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