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4年度,46號
PCDV,104,消債更,46,2015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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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更字第46號

聲 請 人 詹韻臻(原名詹秀娟)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壹仟柒佰元。(按債務人及 債權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二、曾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應提出:
㈠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證明文件。 並詳述自何時開始收入不穩定,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㈡提出與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協商成立之完整資料 (含協議書內容、簽名、協商成立日期、附件每月每債權人 受償金額明細表、收入切結書)。
㈡陳報協商成立後清償之金額及自何時毀諾。

三、聲請人聲請前五年內是否曾任橘寬實業有限公司之負責人、 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 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如曾任前揭職務,應提出該 公司或營利事業單位於聲請人聲請前一日回溯五年之營利事 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或綜合所得稅申 報書。
四、聲請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清償不能之虞之證明文件。五、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至少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 文件:
㈠財產目錄:土地、建物最新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動 產(含名稱、種類、數量)、銀行存款(含銀行名稱及帳號 、及至補正日之數額)、股票(含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主營業所所在地)、保險契約(含以本人及配偶、未成年 子女、父母為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 性、投資性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所有財產, 並其性質及所在地;如財產附有擔保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 ,應一併表明(如抵押權、質權等),並提出該等權利之設 定契約書。
㈡收入數額:聲請前2 年(即自102 年2 月起至104 年1 月) 收入相關證明文件(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年金、 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



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款項 。並應陳報代工之性質及內容為何,及每月薪資5,500 至15 ,000元之相關證明文件。
㈢必要支出數額:聲請前2 年之膳食、衣服、教育、交通(住 家至上班處所搭乘公車路別、票段數、駕駛汽車之行照、聲 請前1 年每月油資支出之證明)、醫療、稅賦開支(含營利 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全民健保、勞保 、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 必要支出數額。並應說明現住於新北市○○區○○路00巷0 ○0 號5 樓之1 之法律關係為何及其必要性,如為租賃關係 應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及房租繳納證明,並應陳明共同居住 之人數、關係及房租費用如何分擔或不能分擔之正當理由。 ㈣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應受扶養人曾○○、劉○○、劉 ○○就該扶養義務應分擔之人數及其姓名、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不得省略)、與受扶養人之關係,並提出曾○○、劉龍 、劉○○及聲請人之配偶劉○○之最新戶籍謄本(事不得省 略)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暨98至102 年度綜合所得稅資料清 單。
六、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更生程序及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 之總額及其計算方法。
七、聲請人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 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及其計算方法。八、聲請人之98至100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 ,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 仟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 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 份,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 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 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 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 條之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未提出前開資料到院,爰定 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 條第3 項、第8 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世貴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懷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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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橘寬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寬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