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繼字第666號
聲 請 人 黃源領
黃柳芳
易黃鳳柳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黃源領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被繼承人黃源偉之第二順位繼承人黃錫南、馬瑞嫦載有死
亡事實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盧俊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