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七九一號
原 告 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陳明邦局 長
訴訟代理人 丙○○
關 係 人 美商‧摩勒克斯公司
(即參加人)
代 表 人 路易斯 A.海
送達代收人 惲軼群
右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美商‧摩勒克斯公司應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 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本件關係人既係對原告申請登記,並經公告之新型專利,提出異議,而經被告作 成(八八)智專(八)○四○二四字第一一八九二○號專利異議審定書,審定異 議成立,不給予原告專利權,原告對此評定之行政處分不服,而提出本件行政訴 訟,若本案判決結果,認定上開審定應予撤銷,則將立即對關係人之權利造成侵 害,本院自得依前開規定,依職權命關係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五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姜素娥
法 官 林文舟 法 官 帥嘉寶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 日 書記官 林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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