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9995號
PCDV,104,司促,9995,2015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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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9995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債 務 人 勝利勝利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李榮國

債 務 人 謝瑞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叁佰萬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三點四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肆萬叁
  仟伍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八九九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
  百零四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伍拾萬柒仟
  肆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二五六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
  零四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
  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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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勝利勝利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