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9936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 務 人 范紫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拾捌萬肆仟陸佰捌
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六.六六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零二年十月十七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當期每月應繳本金與利息之百分之五計
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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