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9673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余世文
債 務 人 余世斌
債 務 人 余世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陸萬陸仟玖
佰玖拾叁元,及其中捌萬捌仟柒佰零柒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
四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五.九計
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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