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9439號
PCDV,104,司促,9439,2015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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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9439號
債 權 人 扶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曹枝
債 務 人 展崧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鴻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肆拾陸萬陸仟伍
  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伍萬陸仟壹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三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
  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叁拾貳萬柒仟陸佰元,及自支付命令
  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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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展崧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扶裕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裕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