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9349號
PCDV,104,司促,9349,2015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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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9349號
債 權 人 三軍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潘如瑜
債 務 人 石承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萬壹仟伍佰叁拾貳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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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