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9197號
PCDV,104,司促,9197,20150324,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9197號
債 權 人 黃惠
債 務 人 鄧易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佰柒拾柒萬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貳拾伍萬壹仟陸佰玖拾肆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