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918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王福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肆仟伍佰肆拾玖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王福聖於民國99年12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40,000
元,約定自民國99年12月27日起至民國103 年12月27日止按
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00 採機動計付,並約
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
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
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
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4 年03
月19日止累計34,549元正未給付,其中34,492元為本金;57
元為利息;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
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4年度司促字第9185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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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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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王福聖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34492 │ │3月20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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