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9185號
PCDV,104,司促,9185,20150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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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918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王福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肆仟伍佰肆拾玖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王福聖於民國99年12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40,000
  元,約定自民國99年12月27日起至民國103 年12月27日止按
  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00 採機動計付,並約
  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
  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
  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
  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4 年03
  月19日止累計34,549元正未給付,其中34,492元為本金;57
  元為利息;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
  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4年度司促字第9185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王福聖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34492 │     │3月20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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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