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9147號
PCDV,104,司促,9147,20150324,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9147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歐月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零肆佰玖拾叁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歐月英於93年05月12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各產
  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
  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
  務之本﹝利﹞息共計180,493 元整,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
  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
  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為求簡速,爰
  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
  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4 年度司促字第9147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歐月英  │自民國96年03│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61348 │     │月08日起  │      │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歐月英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44901 │     │2月24日起  │      │       │
│  │元  │     │      │      │       │
└──┴───┴─────┴──────┴──────┴───────┘

1/1頁


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