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9139號
PCDV,104,司促,9139,20150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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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9139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閔卿
債 務 人 徐培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零肆佰捌拾肆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978600861號電信設備,因欠費
  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3 年11月止,共
  積欠電信費新臺幣10,484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0978600861。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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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