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9104號
債 權 人 台灣預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單國偉
債 務 人 川理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張文良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捌萬捌仟柒佰伍
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與按日以千分之二計算之違約
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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