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9104號
PCDV,104,司促,9104,20150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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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9104號
債 權 人 台灣預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單國偉
債 務 人 川理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張文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捌萬捌仟柒佰伍
  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與按日以千分之二計算之違約
  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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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預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川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