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8998號
PCDV,104,司促,8998,20150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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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8998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黃仁駿即黃添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玖仟肆佰貳拾捌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黃仁駿即黃添森於民國100 年5 月25日向聲請人
   借款額度新臺幣16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
   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48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
   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2固定計付,借
   款人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
   。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
   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49428 元整,自民國
   103 年1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2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103 年1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立有個
   人信用借款約定書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49428 元
   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借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
   延滯金。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准
   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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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