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五六五號
原 告 新加坡商‧鱷魚國際企業私人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陳明邦(局長)
參 加 人 香港商鱷魚恤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高嬋娟
林舜儀
送達代收人 丙○○
右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評定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香港商鱷魚恤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 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參加人香港商‧鱷魚恤有限公司於八十二年五月二十日以 「 MY FIRST CROCO」 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條第四十類之各種衣服商品申 請註冊,經經濟部中央標準局(被告機關前身)審查核准,列為註冊第六三○四 四八號商標,嗣原告以系爭商標有違註冊時商標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七款及第 十二款之規定,對之申請評定。案經被告機關為申請不成立之評定,發給中台評 字第H00000000號商標評定書,原告不服,循序提起訴願、再訴願,均 遭駁回,其仍未甘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尚未審理)。經查,本件撤 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即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爰依首揭法條之 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三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四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張瓊文
法 官 梁力求 法 官 黃清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楊子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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