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李孝騏
被 告 王志聰地政士即被繼承人鄭朝陽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106年度南小字第514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6年6月29日下午2時0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二十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麗娟
書記官 黃郁淇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王志聰地政士即被繼承人鄭朝陽之遺產管理人應在被繼承人鄭朝陽之遺產範圍限度內給付原告新台幣30,634元,及自民國95年3 月14日起至民國104 年8 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於所管理被繼承人鄭朝陽之遺產範圍內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黃郁淇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郁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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