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評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89年度,1413號
TPBA,89,訴,1413,2001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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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四一三號
  原   告 信捷利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陳明邦
  訴訟代理人 丁○○
  參 加 人 日商.阿爾法技
        研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志剛律師
  複 代理人 丙○○
右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評定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日商.阿爾法技研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 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 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以下同)八十三年八月十九日以「 AJJCO」商標,指定使用於 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一類之強力膠、接著劑、粘著劑、工業用接著劑商品申請註 冊,作為其註冊第六五二一七○號「金豪粘 RJJCO及圖」商標之聯合商標,經經 濟部中央標準局(八十八年一月二十六日改制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審查核准, 列為註冊第六八三五八八號商標。嗣參加人日商.阿爾法技研股份有限公司以該 商標有違註冊時商標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十二款之規定,對之申請評定。案經 被告為申請不成立之評決。參加人訴經經濟部訴願決定將原處分撤銷。原告據向 行政院提起再訴願,經行政院台八十七訴字第六二一二七號再訴願決定予以駁回 。被告重行評決第六八三五八八號「 AJJCO」商標之註冊應作為無效,發給中台 評字第八八○一九九號商標評定書。原告不服,提起一再訴願,遞經駁回,遂向 本院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於九十年三月二日行準備程序,命兩造及參加人陳述 意見後,認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乃依首 揭規定,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三 庭
                 審判長 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曹瑞卿                      法 官 吳慧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                  書記官 葉冠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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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信捷利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捷利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