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8755號
債 權 人 康清雲
債 務 人 甲群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緒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佰萬元,及其中肆
佰伍拾萬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其餘伍拾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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