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8755號
PCDV,104,司促,8755,2015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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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8755號
債 權 人 康清雲
債 務 人 甲群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緒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佰萬元,及其中肆
  佰伍拾萬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其餘伍拾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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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群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