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8633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吳玟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零陸佰柒拾伍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吳玟蓁於民國93年7月11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
號: 45631840016892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
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95年10月
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 96年1 月 18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
3236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
利息之約定" 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
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
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 ,
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
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4年度司促字第8633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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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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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吳玟蓁 456│自民國 096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67439 │3184001689│01月 19日 │ │ │
│ │元 │200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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