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8633號
PCDV,104,司促,8633,2015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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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8633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吳玟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零陸佰柒拾伍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吳玟蓁於民國93年7月11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
  號: 45631840016892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
  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95年10月
  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 96年1 月 18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
  3236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
  利息之約定" 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
  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
  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 ,
  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
  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4年度司促字第8633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吳玟蓁 456│自民國 096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67439 │3184001689│01月 19日  │      │       │
│  │元  │200    │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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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