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8484號
PCDV,104,司促,8484,2015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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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8484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王福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零壹佰零貳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王福聖於民國101 年3 月3 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
   卡( 帳號:4311789723581009)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10
   3 年7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104 年2 月19日止未受償之循
   環利息10847 元及費用861 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
   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 各筆循環信用利息
   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
   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
   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 ,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
(二)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
   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
   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
   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4 年度司促字第8484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王福聖 431│自民國 104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八│
│  │98394 │1789723581│02月 20日  │      │點七五    │
│  │元  │009    │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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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