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8105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曾怡萍
債 務 人 甲群工程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蔡緒勇
債 務 人 孫鈺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叁佰萬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三點八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貳佰陸拾捌萬叁仟貳佰壹拾玖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三點八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
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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