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8025號
PCDV,104,司促,8025,20150323,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8025號
債 權 人 永平名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金穗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吳郭雪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513 條第1 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吳郭雪住所 設於宜蘭縣頭城鎮○○路00號,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 510 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