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7928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代 理 人 黃雅惠
債 務 人 王元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叁仟陸佰零
捌元,及其中壹拾壹萬柒仟捌佰貳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
四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九.七一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