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7928號
PCDV,104,司促,7928,2015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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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7928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代 理 人 黃雅惠
債 務 人 王元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叁仟陸佰零
  捌元,及其中壹拾壹萬柒仟捌佰貳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
  四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九.七一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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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