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7909號
PCDV,104,司促,7909,2015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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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7909號
債 權 人 胡君韶
債 務 人 懷龍國際通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懷龍
債 務 人 陳錦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陸拾伍萬肆仟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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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懷龍國際通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通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