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7751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王賢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零柒佰陸拾捌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王賢志於民國99年03月25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
26015500050723之國際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
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
請人清償,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民國103 年08月11日止,帳
款尚餘新臺幣50,768元整未按期給付,經聲請人迄次催索,
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
金額之給付。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
院鑒核,迅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
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
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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