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7751號
PCDV,104,司促,7751,2015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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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7751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王賢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零柒佰陸拾捌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王賢志於民國99年03月25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
  26015500050723之國際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
  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
  請人清償,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民國103 年08月11日止,帳
  款尚餘新臺幣50,768元整未按期給付,經聲請人迄次催索,
  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
  金額之給付。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
  院鑒核,迅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
  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
  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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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