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7748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黃蔡雪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貳佰元,及其中
本金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叁佰伍拾壹元整自民國一百零三年
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黃蔡雪霞於民國92年10月06日向聲請人簽訂信用貸
款,約定債務人可於一定額度內使用金融卡提款或進行現金
轉帳交易,並於次月相當期日需繳還最低應繳金額。有關借
款期限、還款金額、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
均記載於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03 年
08月22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利)息共計117,200 元整,暨
自民國103 年09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延滯利息亦未繳納,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
不理,依信用貸款約定書第九條第一款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
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
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
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
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
達,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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