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7748號
PCDV,104,司促,7748,2015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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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7748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黃蔡雪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貳佰元,及其中
  本金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叁佰伍拾壹元整自民國一百零三年
  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黃蔡雪霞於民國92年10月06日向聲請人簽訂信用貸
  款,約定債務人可於一定額度內使用金融卡提款或進行現金
  轉帳交易,並於次月相當期日需繳還最低應繳金額。有關借
  款期限、還款金額、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
  均記載於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03 年
  08月22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利)息共計117,200 元整,暨
  自民國103 年09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延滯利息亦未繳納,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
  不理,依信用貸款約定書第九條第一款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
  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
  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
  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
  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
  達,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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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