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7603號
PCDV,104,司促,7603,2015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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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7603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鍾昱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柒仟捌佰伍拾伍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七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鍾昱平於民國103 年02月27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
  300,000 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
  計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03 年12
  月26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利)息,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均置
  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
  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
  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如債
  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
  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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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