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7468號
PCDV,104,司促,7468,2015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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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7468號
債 權 人 萬事達國際聯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成發
債 務 人 伊蜜國際美容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東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萬陸仟玖佰貳拾壹
  元整之運費,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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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事達國際聯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伊蜜國際美容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容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