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7437號
債 權 人 鑫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駿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THONGSAI SURAT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其送達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 訟法第509 條後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 同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同法第513 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查詢入出境 資料所示,債務人THONGSAI SURAT業於104 年2 月14日出境 ,其送達須於國外為之,又督促程序依國外送達為之者,不 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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