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7376號
債 權 人 恒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姜文宏
債 務 人 鼎傳國際運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佳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美金陸佰貳拾伍點伍元,及自支付命
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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