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7376號
PCDV,104,司促,7376,2015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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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7376號
債 權 人 恒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姜文宏
債 務 人 鼎傳國際運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佳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美金陸佰貳拾伍點伍元,及自支付命
  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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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鼎傳國際運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恒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