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7374號
債 權 人 新北市板橋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郭進源
債 務 人 陳智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仟柒佰捌拾壹萬陸
仟貳佰壹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