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7246號
PCDV,104,司促,7246,2015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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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7246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周忠山
債 務 人 凱錦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官有檉
債 務 人 蔣亞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玖萬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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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凱錦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錦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