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7246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周忠山
債 務 人 凱錦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官有檉
債 務 人 蔣亞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玖萬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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