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7224號
PCDV,104,司促,7224,2015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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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7224號
債 權 人 臺中榮民總醫院灣橋分院
法定代理人 陳冠助
債 務 人 劉申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仟肆佰柒拾貳元,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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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