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7224號
債 權 人 臺中榮民總醫院灣橋分院
法定代理人 陳冠助
債 務 人 劉申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仟肆佰柒拾貳元,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