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7162號
PCDV,104,司促,7162,2015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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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7162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 務 人 勝利勝利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李榮國

債 務 人 謝瑞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叁佰壹拾陸萬玖
  仟陸佰玖拾肆元,及如聲請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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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勝利勝利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