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7042號
PCDV,104,司促,7042,20150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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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7042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戴君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柒萬柒仟叁佰柒拾柒元,
  及其中本金新臺幣叁拾伍萬陸仟貳佰伍拾陸元整自民國一百
  零四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二.九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戴君平於民國93年12月02日向聲請人借款400,000
  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
  定均載明於約定書,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04年02月23日起即
  拒絕依約繳付本息,目前尚餘777,377元整,經聲請人迄次
  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
  求一定金額之給付。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
  請 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
  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
  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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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