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7042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戴君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柒萬柒仟叁佰柒拾柒元,
及其中本金新臺幣叁拾伍萬陸仟貳佰伍拾陸元整自民國一百
零四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二.九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戴君平於民國93年12月02日向聲請人借款400,000
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
定均載明於約定書,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04年02月23日起即
拒絕依約繳付本息,目前尚餘777,377元整,經聲請人迄次
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
求一定金額之給付。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
請 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
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
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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