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7016號
PCDV,104,司促,7016,20150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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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7016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簡子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柒仟肆佰柒拾柒元,及其
  中新臺幣陸萬參仟捌佰柒拾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起已更名
  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特此陳明。債務人簡子晴
  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二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
  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詎債務人
  未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明如下:(一)本
  金債權:新臺幣63,870元整。(二)利息計算:1依契約書第
  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
  一十八點二五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利
  息。2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3,607元整。(三)延滯期間利息
  :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本金新臺幣
  63,870元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四)帳務管理費
  用:新臺幣0元整。又按契約第十一條,債務人未依約繳納
  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民國九
  十八年十月十九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
  催討,均置之不理,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
  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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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