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6896號
PCDV,104,司促,6896,20150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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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6896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債 務 人 簡麗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壹仟壹佰零叁元
  ,及其中肆萬陸仟伍佰肆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
  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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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