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6730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施俊成
債 務 人 林瑋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拾叁萬玖仟壹佰壹
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
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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