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6125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王宗達即格桑卻札發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 ,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中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 ,不合於同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同法第513 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務人已於民 國102 年5 月16日遷出國外,不在國內,又督促程序應於外 國送達者,不得行之,準此,揆諸前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 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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