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4560號
PCDV,104,司促,4560,201503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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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560號
債 權 人 大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麗玲
債 務 人 稟大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捌萬柒仟肆佰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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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稟大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紳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紳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