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685號
債 權 人 林冠良
債 權 人 林昆暉
債 權 人 林榆芳
債 權 人 林美秀
債 務 人 林暐洋
債 務 人 林暐洲
債 務 人 林暐洵
債 務 人 林芳菲
債 務 人 林芳宜
債 務 人 林芳真
債 務 人 林暐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冠良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仟肆佰
陸拾貳萬捌仟叁佰陸拾陸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昆暉連帶給付壹仟肆佰陸拾貳萬捌仟叁
佰陸拾伍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榆芳連帶給付肆佰零陸萬叁仟肆佰叁拾
伍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美秀連帶給付柒佰叁拾壹萬肆仟壹佰捌
拾貳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