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685號
PCDV,104,司促,3685,2015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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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685號
債 權 人 林冠良
債 權 人 林昆暉
債 權 人 林榆芳
債 權 人 林美秀
債 務 人 林暐洋
債 務 人 林暐洲
債 務 人 林暐洵
債 務 人 林芳菲
債 務 人 林芳宜
債 務 人 林芳真
債 務 人 林暐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冠良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仟肆佰
  陸拾貳萬捌仟叁佰陸拾陸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昆暉連帶給付壹仟肆佰陸拾貳萬捌仟叁
  佰陸拾伍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榆芳連帶給付肆佰零陸萬叁仟肆佰叁拾
  伍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美秀連帶給付柒佰叁拾壹萬肆仟壹佰捌
  拾貳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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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