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481號
債 權 人 李姵璇即速達企業社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大唐江山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
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 第511 條第3 款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 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 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 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 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 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大唐江山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發 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1 月30日通知命債權人於 10日內補正「⒈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及足資識別 何人為現任主任委員之識別資料、⒉另所提合約書之簽約人 姓名與聲請狀債務人欄記載不同,亦請確認,並以現任主任 委員為法定代理人。」,債權人已於104 年2 月24日收受該 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 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