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190號
PCDV,104,司促,3190,2015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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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190號
債 權 人 崧鉅智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晉堅
債 務 人 鴻洋科技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肇基
債 務 人 邱德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捌萬伍仟肆佰貳
  拾叁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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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鴻洋科技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崧鉅智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智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