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0140號
PCDV,104,司促,10140,2015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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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0140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華祥任
債 務 人 黃鐘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陸萬玖仟叁佰壹
  拾壹元,及其中玖萬陸仟捌佰陸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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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