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0135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蘇龍昇
債 務 人 鄒忠賢
債 務 人 鄒文偉
一、債務人鄒忠賢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萬貳仟叁
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八.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
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如對其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鄒文偉
給付之。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