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0029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周添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玖萬貳仟伍佰貳拾壹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周添弘於93年08月27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各產
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
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
務之本﹝利﹞息共計592,521 元整,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
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
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為求簡速,爰
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
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4 年度司促字第10029 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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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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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周添弘 │自民國94年06│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195448│ │月03日起 │ │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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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周添弘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148481│ │3月23日起 │ │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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