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機器設備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3年度,803號
PCDV,103,重訴,803,2015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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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重訴字第803號
原   告 東海冷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周麗鄉
訴訟代理人 江肇欽律師
      吳俊宏律師
被   告 果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宥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機器設備等事件,本院於104 年3 月1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佰伍拾萬元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佰壹拾柒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佰伍拾萬伍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 段規定,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之意旨:
(一)訴外人台灣有機會農產有限公司(下稱台灣有機會公司) 於民國102 年2 月18日委由其公司董事(兼執行長)陳靖 衡出面作為代表,向原告購買隧道式急速冷凍設備(以下 稱系爭冷凍設備) ,總價款為新臺幣(下同)980 萬元( 含稅),此有合約書及報價單足資為憑。依該合約書第5 條付款辦法約定,台灣有機會公司應分別於簽約完成、機 板設備進場後一週內、機組設備完工後一週內以及試車完 成後三日內,依序給付原告總價款百分之30、30、30、10 之款項。原告於同年5 月24日試車完成並驗收合格在案, 依約該公司應給付全部價款予原告。惟原告除收到第一期 簽約款294 萬元(含稅) 外,第二期進場款294 萬元之支 票,經屆期提示遭到退票而未獲給付,有支票及退票理由 單可稽。原告發現上開支票未獲兌現後,陳靖衡雖於同年 8 月9 日簽立切結書,同意重新簽發102 年8 月31日,面 額300 萬元之支票供原告提領,並表明若該支票未能兌現



時願無條件同意原告將系爭冷凍設備拆回,然而期限屆至 時,上開支票依舊遭到退票,原告乃向系爭冷凍設備安裝 地點所在之第三人永大食品原料有限公司(下稱永大公司 )要求將設備拆回,但該公司卻提出與台灣有機會公司簽 定之銷售合作契約書,聲稱該項設備係該公司與台灣有機 會公司合作購買,且該公司已依約定給付840 萬元,並提 出匯款憑證供參,致原告因而無法順利將系爭冷凍設備拆 回,而受有高達686 萬元之損失。由於永大公司已將全部 買賣價款付清予台灣有機會公司,該公司之負責人林志全 及執行長陳靖衡卻於得款後故意不給付予原告,顯係利用 買賣設備之名義,向原告訛詐取得系爭冷凍設備再轉售予 第三人圖利,造成原告財產上之重大損害,故原告乃委請 律師於102 年9 月6 日發函催告渠等應依約給付上開積欠 之貨款,否則將依法提告,惟未獲置理,原告遂在102 年 9 月23日向新北地檢署提出刑事詐欺告訴。後陳靖衡始出 面與原告洽談和解事宜,除了先給付400 萬元外,並向原 告表示已經協調其擔任股東及董事之被告公司同意出面購 買系爭冷凍設備,且已取得第三人永大公司願意配合將系 爭冷凍設備拆交給被告公司,因此在被告公司出面協商下 ,原告先在103 年5 月7 日提出拆裝系爭冷凍設備費用11 0 萬元之報價單,經兩造確認後隨即在同年5 月12月簽訂 正式合約書,約明總費用110 萬元,其中訂金30萬元於同 年103 年5 月31日支付,餘款80萬元則連同尚未付清之貨 款分期給付;隨後又在同年5 月19日再簽署訂購合約書, 由被告公司向原告購買系爭冷凍設備,總價款約定為950 萬元,簽約款264 萬元及驗收款400 萬元,均以之前已付 款項抵付,餘款286 萬元連同上揭110 萬元之拆裝費用合 計共396 萬元則分六期,每期66萬元給付之,並由被告公 司簽發發票日依序為103 年5 月31日、6 月30日、7 月31 日、8 月31日、9 月30日、10月31日,面額均為66萬元之 6 紙支票作為支付。嗣於同年6 月6 日被告公司又另向原 告追加「移日本進口福島急速冷凍NICE-01 一台」之合約 20萬5,000 元,故總計被告應給付原告之款項應為416 萬 5000元。未料,被告所簽發之發票日103 年5 月31日,面 額為66萬元之第一期支票兌現後,第二張發票日同年6 月 30日,面額亦為66萬元之支票竟遭到退票,且被告隨即在 同年7 月18日被列為拒絕往來戶,以致於後續全部款項均 求償無門,形同第二次詐騙原告,且因被告未依約定之付 款期限給付款項,已陷於給付遲延,同時喪失期限利益, 故原告於103 年8 月1 日委請律師發函,催告被告必須於



文到3 日內立即清償全部欠款330 萬元(當時漏未加計20 萬5,000 元之追加款,併此說明),逾期則不另通知依約 沒入已收取之價金充作違約金,並逕以該函之送達為解除 兩造買賣關係之意思表示,惟被告於同年8 月4 日收受後 ,仍未依約給付,從而兩造間之買賣契約關係自已於3 日 期限屆滿(即103 年8 月7 日)合法解除。爰再以本起訴 狀繕本之送達為解除系爭買賣契約關係之意思表示。(二)先位聲明部分之理由:
1、關於請求返還系爭冷凍設備部分:
⑴依據兩造間所簽署之訂購合約書第七條約定:「甲方(即 被告)未依第五條及第六條之約定付清貨款前,乙方(即 原告)仍保有如第一條所列裝置於甲方所在地之全部冷凍 機及附屬設備之所有權。」可知在被告依約付清全部買賣 價款之前,系爭冷凍設備之所有權仍屬原告所有,故兩造 間之買賣契約關係既經解除,原告自得本於民法第767 條 第1 項前、中段之規定請求被告將系爭冷凍設備返還予原 告。
⑵ 因兩造間之買賣契約已經原告解除而不存在,故被告自負 有回復原狀之返還義務,且其欠缺法律上之原因卻持續占 有系爭冷凍設備而獲得使用收益之利益,進而造成原告無 法收益之損害,兩者間具有因果關係。從而原告亦得依民 法第259 條及第179 條之規定,請求被告返還系爭冷凍設 備。
⑶關於上開請求權原告請求擇一為有利之判決,爰如先位聲 明第一項所載。
2、關於請求給付100萬5,000元部分: ⑴依兩造於103 年5 月12月所簽訂之合約書,及同年6 月6 日被告公司另向原告追加之「移日本進口福島急速冷凍NI CE-01 一台」合約書之約定,被告共計應給付原告之拆裝 費用為130 萬5,000 元,被告僅以發票日103 年5 月31日 之支票給付30萬元(上開合約書第一條付款辦法中關於訂 金部分之記載,至於該支票其餘36萬元則為支付買賣價金 。),剩餘款項迄未支付,尚積欠原告100 萬5,000元。 ⑵準此,原告自得本於契約關係及遲延給付之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給付上開款項及法定遲延利息,爰如先位聲明第二項 所載。
(三)備位聲明部分之理由:
1、若法院經審理後仍認為原告所為先位聲明尚非有理由時, 惟依103 年5 月12月兩造所簽訂之合約書約定,被告應給 付原告110 萬元,再依同年5 月19日所簽署之訂購合約書



內容,被告公司應給付原告之買賣總價款為950 萬元,再 加上同年6 月6 日被告公司另向原告追加之「移日本進口 福島急速冷凍NICE-01 一台」合約20萬5,000 元,故被告 總計應給付原告之款項為1,080 萬5,000 元,扣除已抵付 之簽約款264 萬元及驗收款400 萬元,以及發票日103 年 5 月31日所兌現之66萬元後,被告尚積欠原告350 萬5,00 0 元。
2、為此,原告自得本於契約關係及遲延給付之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給付上開款項及法定遲延利息,爰如備位聲明第一項 所載。
(四)並聲明:
1、先位聲明:⑴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機器設備返還予原告 。⑵被告應給付原告100 萬5,000 元及自本件起訴狀繕本 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⑶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2、備位聲明:⑴被告應給付原告350 萬5,000 元及自本件起 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 之利息。⑵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答辯之意旨:
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送達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惟前提出書狀略以:原告對被告行使之請求,實為被告之 股東陳靖衡前與原告所簽訂之設備合約。在陳靖衡擔任執行 長任內,其唆使被告向原告購買設備,又同時向永大食品生 技股份有限公司購買同一套設備,致被告與上開兩公司均簽 訂設備採購合約,待被告發現時已造成重大虧損,故現已停 業中等語答辯,並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 請,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先位聲明部分:
(一)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民 事訴訟法第277 條定有明文。再按主張法律關係存在之當 事人,須就該法律關係發生所須具備之特別要件,負舉證 責任(最高法院83年度台上字第2405號判決意旨參照)。 本件原告先位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機器 設備返還予原告,自應就該機器設備現仍由被告占有一節 負舉證責任。查:如附表所示之機器設備現由第三人永大 食品原料公司占有中,業據原告以起訴狀陳稱「. . . 原 告乃向系爭冷凍設備安裝地點所在之第三人永大食品原料 有限公司(下稱永大公司)要求將設備拆回,但該公司卻 提出與台灣有機會公司簽定之銷售合作契約書,聲稱該項



設備係該公司與台灣有機會公司合作購買,且該公司已依 約定給付840 萬元,並提出匯款憑證供參,致原告因而無 法順利將系爭冷凍設備拆回,. . . 」,並有原告提出之 上開台灣有機會公司PYRAMID 隧道式冷凍機銷售合約書影 本、PYRAMID 隧道式冷凍機匯款憑證影本各1 份(本院卷 第20至23頁)為證,又依被告具狀陳稱「在陳靖衡擔任執 行長任內,其唆使被告向原告購買設備,又同時向永大食 品生技股份有限公司購買同一套設備,致被告與上開兩公 司均簽訂設備採購合約」等語,足見上開機器設備顯已移 轉占有予永大公司。準此,本院依原告所提出之證據,無 從認定被告仍占有如附表所示之機器設備,原告縱得於解 除契約後,依民法第259 條、第179 條、民法第767 條第 1 項請求被告返還,被告事實上亦難以履行,其先位聲明 第一項之請求應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原告先位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給付100 萬5,000 元及利息 部分,業據其提出原告公司103 年5 月12日合約書影本、 103 年6 月6 日合約書影本各1 紙(本院卷第30、35頁) 為據,被告上開辯詞,無足採信,原告基於契約關係請求 被告給付上開款項,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備位聲明部分:
(一)查本件原告雖以先位聲明無理由時,始依備位聲明請求被 告給付350 萬元5,000 元,惟考其先位聲明之真意應係分 別就上開機器設備之對價及103 年5 月12日合約書所載之 拆裝及安裝費、同年6 月6 日合約書所載之購買冷凍NICE -01 一台價金為請求,而本件原告先位聲明第二項僅包含 上開2 份合約書所載之費用及價金,是該項聲明雖認有理 由,然本院仍應就備位聲明部分為審理,合先敘明。(二)原告備位之訴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原告與台灣有機會 公司102 年2 月18日簽定之合約書影本、原告公司102 年 1 月18日報價單影本、原告公司102 年4 月25日估驗請款 單影本各1 份、臺灣銀行中和分行支票、退票理由單影本 各2 紙(發票人均為台灣有機會公司、發票日分為102 年 7 月31日、同年8 月31日、面額分為294 萬、300 萬元、 受款人均為原告)、切結書影本、台灣有機會公司PYRAMI D 隧道式冷凍機銷售合約書影本、PYRAMID 隧道式冷凍機 匯款憑證影本、律師函及回執影本、原告公司103 年5 月 7 日報價單影本、103 年5 月12日合約書影本、103 年5 月19日訂購合約書影本各1 份、彰化商業銀行新興分行支 票影本6 紙(發票人均為被告、發票日分為103 年5 月31 日、同年6 月30日、同年7 月31日、同年8 月31日、同年



9 月30日、同年10月31日、面額均為66萬元、受款人均為 原告)、退票理由單影本1 紙、103 年6 月6 日合約書影 本、郵局存證信函及回執影本各1 份(本院卷第13至26、 29至37、39至41頁)在卷可稽,應堪信為真實,被告上開 辯解,無足採信。惟原告備位聲明請求103 年5 月12日、 同年6 月6 日合約書所載款項部分,因與上開先位聲明第 二項部分重覆請求,故應予剔除(惟103 年5 月12日合約 書所載訂金30萬元,已於安裝費部分遭扣除,故於扣除已 兌現票款時應予加回),故原告應得請求之金額為250 萬 (計算式9,500,000 元【買賣總價金】-2,640,000元【簽 約款】-4,000,000元【驗收款】-660,000元【已兌現票款 】+300,000元【安裝費訂金】=2,500,000 元)。準此, 原告備位聲明部分依契約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50 萬元及利 息,為有理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五、綜上所陳,本件原告先位聲明部分,依契約關係請求被告給 付100 萬5,000 元,及自103 年10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備位聲明部分,依契約關係請求 被告給付250 萬元,及自103 年10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均有理由,應予准許(上開本金 部分合計350 萬5,000 元),逾上開此部分之請求,則無理 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就原告勝訴部分, 經核於法均無不合,本院依聲請及依職權,爰分別酌定相當 擔保金額宣告及免為假執行。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 請,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 審酌後認於本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一部為有理由,一部為無理由,依 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79條、第390 第2 項、 第392 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清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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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有機會農產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大食品原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果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海冷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