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2476號
PCDV,103,訴,2476,201503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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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476號
上 訴 人 宏石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文良
被 上訴人 何文宗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2476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經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73萬2081元(包含反訴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2060元
(壹萬貳仟零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俊明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額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林瓐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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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石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