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264號
上 訴 人 翁雪惠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號16樓
被上訴人 劉亞峯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3年度訴字第2264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叁
拾肆萬柒仟捌佰玖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陸仟叁
佰玖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靜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張傑琦